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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足一1世77814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1-27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我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范围

我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中职教师)、高校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高校教师)、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工程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硕士、社会工作硕士、林业硕士、中药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

二、学制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最低年限为3年,最长年限为5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应在毕业前一年的6月上旬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导师和学院(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培养环节与考核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须按照各自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等培养环节要求与考核,并考核合格。

(二)发表学术研究论文

    按照《红足一1世77814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学术水平基本要求暂行规定》执行。

(三)学位论文: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导师评阅和专家评审。

四、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结合导师的科研任务进行,选题应有实际意义或理论意义,选题应直接面向生产或具有探索性的应用课题。

(二)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或建议,应在学术水平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表明作者在本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成绩。

(四)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须有一定的研究工作量。能较好地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一定的创新能力。

(五)论文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红足一1世77814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撰写格式与标准》执行。

五、学位论文评阅

论文须经2人评审。论文评审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论文评审人至少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或至少有1名校内另一相邻、相近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有一份评审意见不通过者可增评一份,有两份不通过,本次申请答辩无效,本人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补充,半年以后重新申请答辩。

评审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包括:选题是否合理,有无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意义;实验设计是否周密、实验方法是否合理可靠;实验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论文撰写是否规范;论文的学术水平、使用价值及所研究的课题有无新的见解;论文在内容、方法、理论上的新意,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新思想、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系统性及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献阅读的广泛性;论文的主要缺点和存在的问题;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六、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委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委员至少有1名校内另一相邻、相近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或至少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2名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论文评审人可同时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正高级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秘书1人,应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教人员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按照各类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审查《红足一1世77814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培养、答辩及学位授予档案卡》中每一项考核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以及论文评审人对论文的评审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论文的创新点做出评判。

2.举行论文答辩,对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写出评语,并做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如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允许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补充、修改,重新进行答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四)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召开预备会,商定论文答辩程序与注意事项。

(五)论文答辩程序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同。

七、学位授予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红足一1世77814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研发﹝2005﹞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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