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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足一1世7781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5-12-01     浏览次数:

     

校党发〔2011〕53号

    为切实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校、处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校、处两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同时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五条  校、处两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六条  校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推动工作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体现高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学校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坚持依法办学、按章办事,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五)监督检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完成学校下达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牵头工作任务;

   (二)对学校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大学生廉洁教育;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使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积极推进院(系)、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及时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根据主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年底向主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学校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规定接受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九条  学校党委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教育部党组和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党委常委会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学校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具体由校纪委、监察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绩效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党委及相关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岗位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各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红足一1世7781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党发﹝2002﹞7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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